1.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2.家电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3.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

4.电器类产品国家三包规定

家电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文件_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范围是: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国家规定的三包具体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三包具体有修理、更换、退货的保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总而言之,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范围是,7日内产品发生故障,商家需要提供:包退、包换、包修的三项服务。部分淘宝所在地的三包是指用户可以在7天内无条件退换或者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家电三包法是一项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家电厂家应该对消费者销售的家电产品提供三包服务,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应该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什么是家电三包法?

家电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证规定。该法规定了家电厂家应该对消费者销售的家电产品提供三包服务,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应该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家电三包法的适用范围

家电三包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包括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可以享受到家电三包法规定的权益。

家电三包法的操作步骤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查看家电产品的保修卡,确认产品是否在三包期内。

联系家电产品的厂家或售后服务中心,说明产品的问题。

厂家或售后服务中心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维修或更换产品。

如果产品无法修复或更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退款。

家电三包法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家电三包法规定的权益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消费者在使用家电产品时要按照说明书的要作,避免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损坏。

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好购买凭证和保修卡,以便在需要维修或更换时能够证明产品处于三包期内。

消费者在维修或更换产品时要注意签订维修或更换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

家电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如下:

1、如果在七天之内,物品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如果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因为退货时机已过,所以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为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一个月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

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产品质量三包内产品范围。新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产品质量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电器类产品国家三包规定

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产品质量三包内产品范围。新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产品质量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2、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3、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4、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国家三包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之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退换货: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无条件退货,15天内可以换货或维修;

2、置换:自购买之日起15天至1年内,同一品牌型号出现两次以上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同级别的新产品;

3、维修:自购买之日起1年至3年内,出现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可以免费进行维修。

电器类产品维修的具体流程通常如下:

1、检查产品问题: 消费者需要在电器类产品三包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并联系销售商进行检查;

2、填写维修申请单: 在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销售商或售后服务部门会要求消费者填写维修申请单,并提品购买凭证及三包卡等相关资料;

3、安排维修时间: 销售商或售后服务部门会根据情况为消费者安排维修时间,以便对产品进行检修、更换零部件等处理;

4、维修结果告知: 维修完成后,销售商或售后服务部门会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消费者,告知维修结果和取回产品的时间地点;

5、取回维修好的产品: 消费者需要携带有效件和维修单前往指定地点取回维修好的产品。

综合上述,国家三包规定是针对电器类产品所实行的一项保障措施,覆盖了产品的7日无理由退货期、15日以内质量问题换货期,以及1年至3年的保修期限。消费者在购买电器类产品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和说明,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

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即在规定期限内对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